1、需申请人本人到当地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递交申请。
2、需要的的手续有:
3、受理机关: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。
4、提交填写完整的《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》,凭照相馆打印回执及数码光学照片。
5、交验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,申请人未满岁,只需交验户口簿;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,并提交复印件。
6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,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。
7、已向公安部门通报出境备案的人员,申请办理《往来港澳通行证》及港澳个人旅游签注,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。其他人员,无需提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。
